1.取得17%或11%專票,必須在5月1日前認證嗎?或者說5月1日以后取得5月1日前開具的17%或11%專票能不能抵扣?
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: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,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。
根據上述文件規定,進項稅額是“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”,與稅率/征收率無關,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按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,從另外一個角度,銷售方開17%或11%的專票,其已經繳納17%或11%的增值稅額。
所以說取得17%或11%專票,不是必須要在5月1日前認證,才能抵扣17%或11%的增值稅額,只要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。
2.購買貨物,在5月1日前,取得17%稅率專票,按規定抵扣了,5月1日后銷售(一般計稅方法),還能適應16%稅率嗎?
根據《財政部、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32號)規定,自2018年5月1日起,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7%和11%稅率的,稅率分別調整為16%、10%。
根據上述文件規定,自2018年5月1日起,所有適用17%都調整為16%,購買貨物,在5月1日前取得17%稅率專票,5月1日后銷售(一般計稅方法)也適應16%稅率。